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被 告 張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