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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旗小字第43號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 告 龔昭志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旗小字第4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 年4 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下午4 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蕭主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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