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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6號
原 告 楊茂城
法定代理人 楊碧賢
原 告 黃維鈺
法定代理人 黃潮良
法代兼受任 楊茗雁
人
被 告 李瑞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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