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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63號
原 告 梁瓊文
訴訟代理人 梁財明
被 告 王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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