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1,旗簡,63,201207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63號
原 告 梁瓊文
訴訟代理人 梁財明
被 告 王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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