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1,旗簡,70,201209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宜蓓
被 上訴人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翁裕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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