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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世昌間公示送達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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