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1,旗補,69,2012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69號
原 告 王寶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登發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計算式:旗山區○○段1047-1地號土地公告地價300 元/ ㎡×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00 ㎡=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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