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74號
原 告 曾基賢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鄭婷瑄律師
被 告 林景凰
林玉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景凰、林玉敏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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