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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77號
原 告 張程涵即林張玉英
林均聯
林豔佐即林成家
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阿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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