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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宋文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峻浩即宋雲龍之承當訴訟人等間請求
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3 日本院
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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