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3,旗簡,137,2015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劉蕓溶
被 告 黃奎鈞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旗簡字第1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16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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