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4,旗小,5,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小字第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郭秋美
楊文弼
被 告 陳舍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中第三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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