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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小字第11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被 告 洪程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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