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5,旗小,128,2017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小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耀東
訴訟代理人 蔡騏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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