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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小字第16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俊秀
被 告 王再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之送達程序尚有疵累,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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