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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旗小字第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劉坤助
被 告 王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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