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5,旗簡,11,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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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旗簡字第11號
原 告 陳儒進

陳明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傅品萱
被 告 陳金龍
陳榮修
陳政雄(陳明路之承受訴訟人)

陳政吉(陳明路之承受訴訟人)

陳政成(陳明路之承受訴訟人)

陳彥良(陳韻元之承當訴訟人)

柯萬彬
陳俊明
陳金宗
陳仙助
陳金墻
陳昱年

陳金柱
陳聰淇(陳再傳之承受訴訟人)


陳仁和
陳銀福
葉雲霞
陳碩明

陳碩承(原名:陳君照)

陳碩恆(原名:陳祐如)

陳宏志
陳建宏
陳榮正
陳光華

陳東龍
李元宏
林麗華
陳茂賢
陳茂俊
陳儒勝(兼陳儒景之承受訴訟人)

陳儒輝(兼陳儒景之承受訴訟人)

徐陳珠(陳儒景之承受訴訟人)

謝陳壁(陳儒景之承受訴訟人)

陳奇美(陳儒景之承受訴訟人)

盧和源(盧陳鳳之承受訴訟人)

盧厚志(盧陳鳳之承受訴訟人)

盧湘茜(盧陳鳳之承受訴訟人)

王盧耳(盧陳鳳之承受訴訟人)

陳盧煖(盧陳鳳之承受訴訟人)

陳侑聖
陳俊甫
陳輝雄
陳鴻銘(兼陳儒益之承受訴訟人)

陳鴻章(陳儒益之承受訴訟人)

陳芳英(陳儒益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惠(陳儒益之承受訴訟人)

陳順耀
劉夜合(陳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佑秋(陳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尤雪(陳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侑宣(陳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蔡枝治(陳明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廷(陳明凱之承受訴訟人) 


陳珠雀(陳明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信安(陳俊賢之承受訴訟人)

陳榮世
陳王愛金(陳榮盆之承受訴訟人)

陳學文(陳榮盆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芬(陳榮盆之承受訴訟人)


陳學義(陳榮盆之承受訴訟人)

陳忠祐(陳四臣之承受訴訟人)

陳木(陳四臣之承受訴訟人)

潘陳素環(陳四臣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聰淇為被告陳再傳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而未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繼承人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再傳於民國108 年3 月間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五第33頁),又其繼承人為陳聰淇,並已因分割繼承而登記取得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8100分之45),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為憑(本院卷五第68頁及79頁)。

因本件當事人及上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自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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