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郭展家
兼法定代理 郭新田
人
李香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本院105 年度旗簡字第1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9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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