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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160號
原 告 鄧偉光
被 告 曾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旗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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