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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曾亦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曾見龍公嘗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1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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