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5,旗簡,44,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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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44號
原 告 林宏政
黃俊傑
周黃俊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定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以下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動造賴正梅死亡而當然停止,原告應查報已故賴正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全體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同時為承受訴訟之聲請(此部分應按承受訴訟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依卷內土地登記資料,補正追加被告賴○○、魏○○、陳○○及賴○○之真實姓名、及查報其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依被告(含追加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三、依高雄市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民國105 年10月4 日所示通行方案所需之面積分別為188-6 地號121 平方公尺、193-2地號93平方公尺、193-5 地號13平方公尺、193-4 地號7 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65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200 元/ ㎡×121 ㎡)+650 元/ ㎡×(93+13+7=113 )㎡=218,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550 元,尚應補繳770 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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