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5,旗簡,44,2017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44號
原 告 林宏政
黃俊傑
周黃俊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正梅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就已故被告賴正梅之繼承人聲明請求承受訴訟,並提出最新起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應按最新被動造人數附具繕本),陳報本院憑辦。
逾期未為聲明命為承受訴訟,或補正書狀,視為起訴不合程序,裁定駁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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