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陳桂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政文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 年2 月6 日、同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