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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黃雅欣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795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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