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5,旗補,87,2016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87號
原 告 劉啟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漢棟、劉忠寬、劉緯興、劉蔡水金、吳文婷、
祭祀公業法人高雄市劉華生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確認通行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按欲通行土地面積之公告土地現值定之。
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其欲通行之土地面積(預估值),亦無提交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陳報欲通行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並應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被告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祭祀公業法人高雄市劉華生之代表人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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