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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小字第20號
原 告 劉瑞慶
被 告 林明政
被 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有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三月七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於旗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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