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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小字第21號
原 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有貴
被 告 劉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三月七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原告撤回本件訴訟,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理。
被告如未同意原告撤回本件訴訟,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表示意見,如逾十日未提出異議,則視為被告同意撤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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