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6,旗小,9,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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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旗小字第9號
原 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有貴
訴訟代理人 劉松森
被 告 葉烱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為瑞士山莊社區(以下簡稱瑞士山莊)依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係瑞士山莊區分所有權人,系爭房屋係伊管理之住戶,依據瑞士山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約第4 章第3條規定,每月管理費為新台幣(下同)1,000 元,被告有按時向原告繳付該管理費之義務。

詎被告積欠民國104 年9 月起至105 年9 月止,共13個月之管理費,合計負欠13,000元(計算式:1000×13=13000 ),經伊催討仍置之不理迄未清償。

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繳納積欠之管理費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規約、管理費明細表、瑞士山莊至105 年9 月止管理費欠繳3 個月以上住戶名單、高雄市旗山區公所函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10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據以提請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後附計算書確定訴訟費用額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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