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6,旗簡,155,201807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簡字第15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劉貴生
劉秀美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記載,應更正為「上1人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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