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6,旗簡,168,2018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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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簡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堇佳即林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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