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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276 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 美元兌換新台幣30.1元折算,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71,555 元之50分之1 ,171,555 ×30.1÷50=103, 27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55 元,是原告尚應繳裁判費55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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