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6,旗補,34,2017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34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政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原告承保資料(如保險證等)。

⑵原告賠付資料(如理賠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