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6,旗補,40,201704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40號
原 告 潘宏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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