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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47號
原 告 徐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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