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6,旗補,48,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4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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