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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87號
原 告 李羿橙即李澄維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02 元,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因原告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旗救字第4 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件可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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