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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被 告 林夢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因認被告所地為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而向本院起訴,惟被告於起訴前即遷移戶籍至「嘉義市○區○○○路000 巷00號」,有卷附之被告戶籍謄本可稽,本院對被告上開旗山區地址之送達亦因被告遷徙不明而退回,故無證據足認被告尚設有居所於本院轄區,則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院自屬無管轄權之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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