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7,旗小,233,2019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小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南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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