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小字第82號
原 告 張秀萍
被 告 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洪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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