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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4,0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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