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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172號
原 告
即上訴 人 賴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佳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惟因上訴人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旗救字第4 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件可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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