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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188號
原 告 吳張鳳珠
吳見祐
被 告 王威
法定代理人 王文生
賀憶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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