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7,旗簡,191,2020013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191號
原 告 黃長鑫即美貼心時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惠雪
被 告 邱俊毓
邱俊銘
邱運財
邱黃福梅
邱騰立(原名:邱俊洋)

邱梓妤(原名:邱怡婷)

邱璿芳
林邱菊香
湛坤源(兼湛增豐之繼承人)

湛坤塘(兼湛增豐之繼承人)

湛子萱(兼湛增豐之繼承人)

邱俊賓
邱泳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湛坤源、湛坤塘、湛子萱為被告湛增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湛增豐業於民國109年1月8日死亡,湛坤源、湛坤塘、湛子萱為被告湛增豐之繼承人,此有被告湛增豐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渠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依首揭規定,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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