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鄭天翔
蘇炳璁
被 告 薛榮郎
薛麗美
薛榮宏
薛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 . . 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二之土地辦理登記。」
記載,應更正為「. . . 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二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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