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8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陳鴻
陳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姓名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中關於「陳啟鴻」、「陳啟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鴻」、「陳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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