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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子原
代 理 人 黃崑雄律師
相 對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收到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5427 號支付命令後,依法具狀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本件停止執行,然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5427 號裁定尚非強制執行程序開始,經查目前尚無執行事件繫屬,有本院旗山簡易庭查詢表在卷可稽,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請求即不能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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