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7,旗聲,2,201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王郁雯
相 對 人 張圓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一0六(北)碩馨字第00五五九號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自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輾轉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及從屬一切權利,為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轉讓之情事,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上開函件遭退回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就上開函件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退回信封等件為證,其退回信封記載「遷移不明、收建地址建物因八八水災已毀,收件人去向無法查明」等語,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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