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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胡慧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士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原告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旗救字第5 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件可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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