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7,旗補,26,201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26號
原 告 江金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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